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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購報廢產品后再銷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內?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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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熱點問答
問: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購報廢產品后再銷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內?
答:按照現行發票管理制度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報廢產品,可以自行開具發票;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包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或者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已經實現了報廢產品流通環節合規開、受票的覆蓋。5號公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實行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是為了進一步提升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收購報廢產品時取得發票的便利性。
5號公告所稱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以下簡稱出售者)既包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應符合連續不超過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條件。這里的“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包括多個資源回收企業向同一自然人“反向開票”的銷售額。
為規范市場和稅收秩序,5號公告還規定,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不得再向其“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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