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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從事哪些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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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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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
“一、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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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轉載連接:http://ningxia.chinatax.gov.cn/art/2024/2/2/art_10996_325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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