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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應稅憑證,有什么印花稅優惠?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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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第二條之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另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之規定,上述規定繼續執行,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44號)第二條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營業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3/10/26/art_327_979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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