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工信部、財政部、人社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國資委聯合制定了《職業教育產教融合賦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23-2025年)》(發改社會〔2023〕699號印發),為推進職業教育產教融合賦能提升,出臺了一系列激勵扶持組合舉措,其中重點任務第17項為“加大財稅政策扶持力度。產教融合型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30%的比例抵免當年應交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該項優惠政策為《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中的一項內容,我們來回顧一下產教融合型企業的相關規定,及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吧。
1.如何界定我單位是否屬于產教融合型企業范圍?
答:產教融合型企業是指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職業院校、高等學校辦學和深化改革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行為規范、成效顯著,創造較大社會價值,對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吸引力和競爭力,具有較強帶動引領示范效應的企業。根據《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印發甘肅省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甘發改社會〔2021〕397號)規定,甘肅省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試點企業的范圍包括:
(一)甘肅省內注冊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在甘肅省內納稅的企業(中央企業、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整體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部署實施,不在省級試點企業建設培育范圍)。
(二)產教融合型試點企業建設培育,以國有企業和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為重點,圍繞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引導服務我省“十大綠色生態產業”“五個制高點”、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裝備制造業、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急需緊缺以及養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會領域企業。
(三)優先考慮緊密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技術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動加大人力資本投資,發展潛力大,履行社會責任貢獻突出的企業。
(四)企業遵守國家勞動保障制度,按時足額交納職工社保,無重大環保、安全、質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無涉稅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五)企業作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主要業務與學校辦學主干專業關系不直接或不密切,或企業以民辦學校學費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按照主營業務為教育培訓服務,原則上不納入試點建設培育范圍。
您單位可參照以上條件判定自己是否屬于甘肅省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試點企業的范圍。
2.成為甘肅省產教融合型試點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印發甘肅省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甘發改社會〔2021〕397號)規定,甘肅省產教融合型試點企業遴選的基本條件為:在甘肅省域內注冊成立的企業,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管理等要素,依法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參與職業院校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全過程,共同開展招生招工、專業建設、實習實訓、師資建設、質量評價、科研攻關等工作,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及時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納入教學標準和教學內容,“雙元”協同培養人才。并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三項及以上。
(一)獨立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或者通過企業大學等形式,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技能培訓服務;
(二)參與組建行業性或區域性產教融合(職業教育)集團;
(三)與有關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開展現代學徒制培養等有實質內容、具體項目的校企合作,通過訂單班等形式共建 3個以上學科專業點;
(四)近 3 年內接收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學生(含軍隊院校專業技術學員)開展每年 3 個月以上實習實訓累計達 60 人以上。
(五)獨立或者與職業院校合作開展職業能力評價工作,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序。承擔實施 1+X 證書(學歷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任務;
(六)企業內部職工培訓教育經費達到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且 60%用于一線職工培訓;
(七)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產教融合實訓基地,或者捐贈職業院校教學設施設備等,近 3 年內累計投入 100 萬元以上;
(八)近 3 年內取得與合作職業院校共享的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
3.我單位該如何申報列入甘肅省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試點范圍?又該從哪去查看我是否申報成功呢?
答復:甘肅省產教融合型企業的建設培育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自愿申報、復核確認、建設培育、認證評價等程序組織實施,具體條件和申請流程請查看《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印發甘肅省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甘發改社會〔2021〕397號)文件。
如您單位已按要求提交了相關申請,可在甘肅省產教融合信息服務平臺“通知公告”欄查看,是否被納入甘肅省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名單。
4.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時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該通知所列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我單位去年不足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今年可否繼續抵免?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試點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繼續抵免。試點企業有撤回投資和轉讓股權等行為的,應當補繳已經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允許抵免的投資具體是指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允許抵免的投資是指試點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獨立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辦學投資和辦學經費支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與職業院校穩定開展校企合作,對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國家規劃布局的產教融合重大項目建設投資和基本運行費用的支出。
7.我單位屬于納入試點范圍的集團企業,集團下屬成員單位可以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嗎?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試點企業屬于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該通知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8.我單位除了能享受符合條件的投資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外,還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還能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 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現金獎勵納入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納入總量基數。
對試點企業參與舉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試點企業支持教育事業且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 12%以內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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