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航空公司開具的退票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發票進行抵扣?
解答: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納稅人的退票費支出,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應按照現行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什么時候截止?
解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三、對于同企業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是否可以根據需要,按照項目分別選擇適用的計稅方法?
解答: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對于同一企業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納稅人可以按照工程項目進行選擇,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同時,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和一般計稅方法項目的銷售額及進項稅額,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納稅人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是否可以繼續享受?
解答: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
五、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只能按季度申報繳納增值稅?
解答: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六、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3年9月份,如何計征增值稅?
解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政策延續執行期限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5號)
八、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如何確定?
解答: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九、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如何確定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
解答: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十、2023年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十一、個體工商戶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辦理備案?
解答: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
十二、居民換購住房是否有退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解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28號)
十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單獨計稅政策是否有延期,具體延期到什么時候?
解答: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上述計稅辦法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十四、企業給員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防暑降溫費應合并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十五、自然人股東撤資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十六、“六稅兩費”減半征收優惠政策什么時候截止?
解答: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執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十七、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六稅兩費”。
“小型微利企業”基本沿用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一些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主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政策,但如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依然可按“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政策。
十八、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取得自產農產品銷售發票,如何操作農產品加計扣除勾選?
解答:當農產品類的發票完成抵扣勾選后,根據需要進行農產品加計扣除勾選。勾選狀態選擇“未勾選”,根據需要輸入或選擇相關查詢條件,然后點擊【查詢】按鈕,則在勾選操作區顯示符合查詢條件的發票。選擇“是否用于增值稅加計扣除”,并填寫“本次加計扣除稅額”,點擊【提交勾選】按鈕,根據提示信息核對數據。如無誤,點擊【確認】按鈕,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文件依據:《稅務數字賬戶操作指引》
十九、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否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解答: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參評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二十、2023年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否有調整?
解答:有調整。根據2023年7月14日出臺的《關于發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號)規定,我省2022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20094元/月,下限為4019元/月。執行時間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統一以繳費基數下限為基數。
文件依據:《關于發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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