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贛高法〔2023〕64號
【是否有效】
全省各級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各市、縣(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深化民事執行與稅費征繳協作,規范民事執行中不動產處置相關稅費征繳,切實提高不動產司法處置工作效率,現將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民事執行中不動產處置稅費征繳協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執行,具體適用時間以網絡司法拍賣、變賣公告發布時間為準(司法拍賣、變賣公告發布時間為2023年8月31日(含)前的不適用)。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3年7月28日
關于民事執行中不動產處置稅費征繳協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切實解決執行難”等工作部署,積極服務保障全省深化發展和改革雙“一號工程”,著力解決納稅人繳費人在不動產司法處置稅費事項辦理中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進一步深化民事執行與稅費征繳協作,提高民事執行中不動產處置效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 總體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等規定,按照“深化協作、信息共享、優化流程、依法依規、高效便民”的原則,加強全省各級法院與稅務機關之間聯動,深化民事執行中不動產處置領域稅費征繳協作,規范不動產司法處置定向詢價和應繳稅費測算、納稅繳費義務確定、稅費憑證和發票開具等事項辦理,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切實提升人民群眾在不動產司法處置稅費事項辦理過程中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 主要舉措
(一)建立不動產司法處置稅費征繳協作機制。全省各級法院與稅務機關應加強工作聯動,建立健全不動產司法處置稅費征繳協作機制。各級法院執行部門和同級稅務機關征管部門具體負責工作機制的對接聯絡,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定期研究解決轄區內不動產處置稅費征繳相關問題,共同落實協作工作要求。
(二)不動產司法處置定向詢價和應繳稅費測算。執行法院因處置被執行人不動產需要,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5號)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定向詢價和應繳稅費測算。
由負責執行處置不動產的執行法院向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不動產處置詢價和稅費調查函》(附件1),詢價函應載明執行案號、詢價要求、完成期限等內容,并向稅務機關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附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等相關材料,材料應包含不動產單元號、權利人、坐落地址、用途、面積、登記類型等信息。如缺少相關材料導致無法準確詢價、測算稅費的,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執行法院進行反饋。
對已經納入存量房交易核價管理的不動產,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動產定向詢價及稅費測算,并向執行法院回函(見附件2);回函應當包括不動產處置參考價格、應繳稅費種、稅率、金額、納稅繳費義務人等信息。對未納入存量房交易核價管理的不動產,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不需提供定向詢價服務并向執行法院復函說明。不動產處置參考價格和應繳稅費測算情況僅作為執行法院處置財產的參考,不對社會和競買人公示,最終應繳稅費金額以拍賣實際成交價和交易雙方具體情況計算確定。
(三)不動產拍賣、變賣稅費承擔。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變賣公告中明確,不動產權屬轉移時被執行人應當繳納的稅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在拍賣成交價款中支付。執行法院不得在拍賣、變賣公告中明確由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根據被執行人的類型、生產經營狀態和具體轉移行為,除稅法及政策規定明確免稅和不征稅情形外,被執行人應當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不在權屬轉移過程中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等可能的稅費;買受人應當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
(四)不動產處置稅費繳納。成交雙方應當分別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等規定在不動產權屬轉移前繳納稅費。執行法院在拍賣、變賣不動產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債后,應當向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執行裁定書。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動產成交價格或以物抵債價格計算確定本次處置應繳稅費種及金額,通知被執行人依法進行申報;被執行人逾期未申報的,及時作出征稅決定。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在被執行人依法申報或者依法作出征稅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向執行法院出具《協助征收稅費函》(附件3)。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和被執行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的,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執行裁定書復印件發送被執行人主管稅務機關,由被執行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被執行人依法申報相應稅費或者依法作出征稅決定,并及時向執行法院出具《協助征收稅費函》(附件3)。被執行人應繳稅費,由買受人在不動產過戶環節先行墊付后,憑稅務機關出具的被執行人稅收完稅憑證向執行法院申請從拍賣款扣劃返還。買受人在不動產權屬轉移環節自行申報繳納自身應承擔的契稅、印花稅。
不動產司法拍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接受不動產抵債的,視同買受人,被執行人視同出賣人,交易稅費由買賣雙方依法各自負擔。抵債不動產過戶時被執行人未支付的產權轉移相關稅費,可以由買受人支付,但相關稅費應當從以物抵債金額中扣除。
(五)被執行人歷史欠繳稅費申請受償。被執行人存在歷史欠繳稅費的,被執行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協助征收歷史欠繳稅費函》(附件4),并附送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協助執行事宜,依法保障稅費債權和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依法征收不動產司法處置環節稅費后,應當積極協助人民法院辦理相關不動產過戶手續,不得以被執行人欠繳非司法處置環節稅費為由拒絕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六)稅費憑證及發票取得。稅務機關征收不動產處置環節稅費后,應當即時開具稅費憑證,憑證中納稅人(繳費人)欄應當填列法定納稅繳費義務人,不得填寫執行法院,但執行法院可將被執行人稅費憑證作為扣劃稅費款憑證。被執行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向買受人開具發票或申請代開發票。被執行人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解除非正常戶手續,稅務機關在解除非正常戶后應當為其提供發票或代開發票。被執行人拒不開具發票或申請代開發票的,由被執行人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理處罰。買受人可憑執行裁定書、買受人稅費憑證等列支成本費用、辦理稅費事項。
(七)建設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協作平臺。按照《江西省“政府服務+稅務區塊鏈”建設指南》(贛政務字〔2022〕3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稅務局推動建立全省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協作平臺,實現兩部門信息自動交換、文書線上流轉。人民法院和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有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制作相應法律文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優化不動產司法處置稅費事項辦理、深化司法民事執行與稅費征繳協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是進一步化解執行難的一項重大舉措。全省各級法院、稅務機關要切實增強推動改革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主動溝通,通力協作,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落地。
(二)務求工作實效。全省各級法院、稅務機關要注重結合本地實際,不斷創新實踐,持續推出一批接地氣、消“痛”疏“堵”、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具體措施,切實解決不動產司法處置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過戶周期長、發票開具難、稅費承擔不明確”問題,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繳費人。
(三)加強監督指導。全省各級法院、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宣傳輔導,積極引導社會輿論,切實提高社會各界的認可度、滿意度。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解決納稅人繳費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稅務局將定期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并通報相關情況。
附件:關于民事執行不動產司法處置稅費征繳協作的意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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