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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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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政策解讀
為了進一步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征收管理,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推進辦稅便利化,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云南省實施細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出臺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第九條規定:“推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稅務總局合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為落實通知工作要求,云南省稅務局于2019年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號)(以下簡稱2019年9號公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從價計征房產稅的納稅人納稅期限進行了統一調整。因2019年9號公告未對從租計征房產稅納稅期限進行統一,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考慮到納稅人的繳稅習慣,為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云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本《公告》,統一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并對代開不動產經營租賃發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期限進行了規定。
二、 《公告》主要內容及變化
《公告》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代開不動產經營租賃發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期限及施行時間。與2019年9號公告相比,《公告》主要內容及變化如下:
(一)統一和調整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
2019年9號公告規定的納稅期限是6月1日至15日、12月1日至15日,因6月、12月不是大征期,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不符合便民原則,并且2019年9號公告對從租計征房產稅征期沒有明確,不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因此,《公告》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上、下半年兩次申報繳納。上半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繳納期限為7月1日-15日;下半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年1月1日-15日。遇節假日等特殊情形按規定順延。
(二)增加了申請代開不動產經營租賃發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期限的規定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不動產經營租賃發票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在代開發票時一并繳納。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號)同時廢止。
文件鏈接: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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