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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及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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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完善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實際,制訂了《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及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完善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方面
一是統一了全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關于“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的規定,《公告》明確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同時,為進一步精簡和統一稅收政策,有效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結合我省房地產市場現狀和房價水平,在征求納稅人意見并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對全省的預征率進行了統一,明確了不同房地產類型的預征率。
二是明確了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以選擇按照“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或“預收款÷(1+增值稅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方面
一是明確了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的適用。通常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賬務相對比較健全,查賬征收應為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基本方式。對不能查賬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土地增值稅,但應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據一定的方法和順序依次進行核定。
二是分別規定了土地增值稅核定收入、核定扣除項目、核定征收率的條件、方法和順序。
三是公布了不同類型房地產分別適用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對扣除項目無法核定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關于“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的規定,結合我省不同市、州實際,調整了不同房地產類型的核定征收率。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清算申報的,不作追溯調整。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3/5/31/art_325_909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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