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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12366熱點問題2023年第3期(上半月)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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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熱點問答
1.納稅人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需要備案嗎?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一、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不適用上述規定,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p>
2.哪些單位可以開具二手車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規定:“二、《二手車發票》由以下用票人開具:
(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市場,包括二手車經紀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之間二手車交易需要開具發票的,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
(二)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的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
(三)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的拍賣公司?!?/p>
3.個人轉讓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4.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是否需要獲得“稅優識別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五、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5.企業收到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
……
(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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