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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加成政策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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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改委在2006年《關于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在加價率基礎上的加成收入為藥品加成。2012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聲明公立醫院改革將取消藥品加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 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第八十五條 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藥品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等行為。
第八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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