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從事旅游業務的處罰
2022-12-08
38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游業務或者旅行分社、旅行社服務網點超經營范圍的行為的處罰。
1、立案責任:發現擅自經營旅行業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6、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自由裁量權適用等內容。7、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8、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依法加處罰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9、公示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日內依法公示行政處罰信息。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8修正)》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資訊:
稅務管理有哪些?
請問稅務分類有哪些?
國家稅務局收的稅種有哪些?
稅務所的職能和業務是什么?
地方稅務局和國家稅務局有哪些不同??

?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