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員工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專項附加扣除金額如何填寫?
解答: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二、納稅人所在地醫保部門提供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匯總情況信息,是否可以作為確認大病醫療扣除金額的依據,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如何查詢?
解答:為便于有需要的納稅人填報大病醫療支出,日常發生的醫療支出憑據需留存好以備申報時使用。同時,為方便公眾,國家醫療保障局提供了互聯網查詢服務,您可手機下載官方“國家醫保服務平臺”,注冊、登錄、激活醫保電子憑證后,通過首頁“年度費用匯總查詢”模塊查詢。其中,查詢信息中顯示的“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即為可扣除金額。
根據政策規定,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金額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額內可據實扣除。如,某納稅人查詢本人“年度個人自付總金額”為20000元,則“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即為5000元(20000-15000)。
三、離異重組家庭如何享受子女教育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解答: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具體扣除方法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一個孩子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扣除主體不能超過兩人。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四、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有哪些變化?
解答: 新啟用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增加第39欄至第41欄“附加稅費”欄次,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拆分為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和第23b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其中第23a欄專門用于填報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情況,第23b欄填報原第23欄內容。三是增加《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五)》(附加稅費情況表)。
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的變化主要是,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將按照規定本期應當作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對于前期已經作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解除異常憑證或經稅務機關核實允許繼續抵扣的,且納稅人重新確認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在本欄次填入負數。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五、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退稅如何在增值稅申報表中體現?
解答: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六、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的是否需要備案?
解答: 關于取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七、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款應該怎么開具發票?
解答:保險公司支付被保險人保險賠付不屬于增值稅項目,不開具發票。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具體規定是什么,是否有截止期限?
解答: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三、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針對符合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前提下,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九、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用于申報抵扣,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是否需要交給購買方?
解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情形,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十、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進行備案?
解答: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申報享受稅收減免,無需報送資料,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十一、收到對方開具的運輸發票但發票備注欄未填寫起始地、車種車號及運輸貨物信息等,是否由對方補充一個說明(內容包括需要備注的信息)加蓋發票專用章來補充發票未填寫的備注欄信息?
解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符合條件但未按規定填寫備注欄信息的增值稅發票將不能作為有效稅收憑證。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十二、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技術合同、租賃合同如何貼花?
解答: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
十三、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未兌現是否仍然需要繳納印花稅?
解答: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
十四、購買期房什么時間繳納契稅?
解答: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自2021年9月1日起,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十五、房地產企業取得政府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支付的拆遷補償費是否需要計入到契稅的計稅依據中?
解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十六、自2021年9月1日之后,安徽省契稅稅率是否有調整?
解答: 自2019年3月1日起,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統一下調至3%,
安徽省契稅稅率2021年9月1日之后適用稅率仍為百分之三。
文件依據:《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適用稅率的通知》(財稅法〔2019〕120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安徽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九號))
十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文件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在2021年9月1日之后是否繼續執行?
解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文件中契稅相關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十八、安徽省小規模納稅人垃圾處理費是否按季征收?
解答:城鎮垃圾處理費可實行自行申報、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
自行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機構所在地和垃圾產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產生地的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屬于委托代征(收)范圍內的繳納義務人,應向代征(收)單位繳納。
城鎮垃圾處理費繳費期限,分為月、季、年、次。對按月自行繳費的,應在月度終了后15日內繳費;對按季自行繳費的,應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繳費;對按年自行繳費的,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繳費;對按次自行繳費的,應在繳費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繳費。
各地應結合實際,針對不同類型的征收對象,明確具體征收方式和具體繳費期限。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十九、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解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十、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在提取折舊方面應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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