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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法與個人違法之間的關系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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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首先犯罪主體是單位,其次犯罪行為是單位整體利益這兩個必要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區分可以從四個方面把握:
1、單位是否真實、依法成立;
2、是否屬于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行為;
3、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
4、是否以單位名義加以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擴展資料:
9月26日,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了解到:針對全疆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實、重大隱患不整改等違法行為,自治區安委會印發了《自治區安全生產嚴格執法十項措施》,從嚴從實監管執法,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措施》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做出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監控、治理和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予以停產停業整頓;存在重大隱患,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且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一律依法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措施;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經安全生產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
《措施》中對企業負責人也做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除依法查處外,一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實施強制安全教育培訓。
其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受到撤職處分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依法實行職業禁入和行業禁入,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自治區安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措施》的實施,推動形成自上而下常態化高壓嚴管態勢,有效解決基層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寬、松、軟的問題,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維護法律權威、發揮震懾作用,推動全疆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重拳打擊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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