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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于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具體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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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政策解讀
一、主要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服務,便利車輛車船稅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解繳手續,確保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征管工作規范順利開展,結合本市實際, 我們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于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具體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號,以下簡稱《2011年第7號公告》)進行修訂,制發本公告。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規定>的通知》(滬府規〔2019〕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三、修訂主要內容
1.調整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期限
《公告》將車輛車船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的期限,從《2011年第7號公告》的“次月5個工作日內”調整為“月份終了后15日內(節假日順延)”,與江蘇、浙江、安徽、寧波保持一致,從而實現長三角區域三省兩市車輛車船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和滯納金具體期限的統一。
2.規范部分條款的表述
根據機構調整、流程優化等實際情況,規范了部分條款的表述,《公告》明確了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情形。
四、《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通過車險平臺實施征管信息聯網、數據交換和業務處理,車輛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保險機構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具體期限,保險機構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情形,保險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展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及其手續費管理工作等問題。
五、施行時間
為了優化稅收服務,盡快實現長三角區域車輛車船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和滯納金具體期限的統一。《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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