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單位是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如何辦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同時,對《退(抵)稅申請表》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p>
2. 本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錯了怎么操作?
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九條第三款規定:“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3.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規則是否有變化?
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七條規定:“銷售方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
(二)銷售方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應當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獲取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后,方可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p>
4.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按季申報為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按季申報為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5.我單位是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中的“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時是灰色的無法填寫?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規定:“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p>
6.我單位從事殘疾人用品的生產與銷售,現在企業所得稅上有什么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號)第一條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
2.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收入總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4.企業擁有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全部生產人員的1/6。
5.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測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對線組裝、功能訓練等生產裝配專用設備和工具。
6.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于115平方米?!?/p>
7. 2020年度有兩個任職受雇單位,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第九條規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
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p>
8.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個人所得稅怎么征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p>
9.使用排污系數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環保稅納稅人應該如何確定適用的排污系數?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根據《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一、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規定相關排(產)污系數的,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無相關計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抽樣測算方法?!?/p>
10.房東出租商鋪給兩個租戶,我們單位是租戶之一。房東與兩個租戶一起簽訂了一個三方合同,總租金為4000元,每個租戶租金為2000元,此合同由三方各持一份,那么我們單位繳納印花稅時,應當按照2000元為計稅依據繳納,還是以4000元為計稅依據繳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因此,兩個租戶應當各自以2000元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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