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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企業2018年4月份和對方簽訂了合同,4月份就發貨了,是采用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的,現在成為一般納稅人后能不能開原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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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按照原來的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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