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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公布以稅務機關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的5項稅務事項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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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政策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和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20〕74號)關于各省級稅務機關“對已經通過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時查驗的稅務證明,可自主公告決定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和承諾書,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以稅務機關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的稅務事項目錄》,對5項稅務證明事項不再向納稅人索要所辦理的退稅已經繳納入庫的證明材料和承諾書,由稅務機關查驗相關情況并以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正文部分扼要說明制定公告的目的、依據、施行日期等。附件為《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以稅務機關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的稅務事項目錄》,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誤收多繳退抵稅、已入庫減免退抵稅、匯算清繳結算多繳退抵稅、車船稅退稅(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的除外)、車輛購置稅退稅等5項稅務事項。
(二)辦理方式。納稅人在辦理誤收多繳退抵稅等5項稅務事項時,對主管稅務機關可即時查驗其退稅已經繳納入庫的稅務證明,納稅人可不再提供證明材料和承諾書,由稅務機關以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證明已繳稅費款符合退還條件的相關材料仍需提供。
(三)特殊情況
1.因納稅人遷移或者系統原因等特殊情況,主管稅務機關經查詢無法獲取相關稅費款繳庫材料時,納稅人需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2.鑒于目前車船稅未實現聯網征收,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信息不能與稅務部門適時共享,納稅人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退稅時,需要提供保險機構已經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證。
三、《公告》何時施行?
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稅務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規定,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享受辦稅便利,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公布以稅務機關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5項稅務事項目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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