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修改〈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有關問題的公告〉等5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2022-10-30
24
來源:浙江政策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發布,第50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報送渠道的公告》等5個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是為了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的要求。
(二)修改《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公告》,是為了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對“電子稅務局”統一標準化稱呼的要求。
(三)修改《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報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是為了匹配電子稅務局報送信息路徑的修改;
修改第二條是為了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
(四)廢止《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是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的附件7《廢止文件、條款目錄》中包括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
(五)修改《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公告》,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36號)中規定,可申請實施無紙化試點的企業范圍暫未包括出口退稅分類管理等級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修改《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有關問題的公告》等5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轉載連接: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1/2/22/art_7575_493942.html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