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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解讀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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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政策解讀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我區水利建設工程資金重要來源,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推進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切實回應廣大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繳費人關于調整計費依據并降低費率的呼聲,現就《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政發〔2012〕41號)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敦斦筷P于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4〕 368 號) 規定,從2015 年1月1日起,水利建設基金收支轉列一般公共預算。
我廳按照《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 3 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72號)有關“2020年12月31日前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的規定,借鑒區外經驗,兼顧調整計費依據、降低繳費人負擔和水利工程建設資金需求、預算穩定平衡需要,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水利廳聯合印發《通知》,提出了2021年1月1日起我區繼續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同時調整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計費依據, 并分兩步降低繳費人費率。
二、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 3 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 號) 、《財政部關于完善政府預算體系 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 368 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內政發〔2012〕 41 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 共十條, 主要內容分別為:
(一) 第一條說明制定《通知》 的 目的和依據文件。
?。ǘ?第二條說明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對象、 計費依據和費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凡有銷售收入或 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月銷售收入或營 業收入的 1‰計征, 其中銀行和保險公司按 0.6‰計征。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納稅人依法實際 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費依據, 乘以具體適用費率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2022 年具體 適用費率為 1%; 2023 年起具體適用費率為 0.5%。兩稅稅額的 定義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
(三) 第三條說明征收機關、申報方式和收入入庫級次。
(四) 第四條說明繳費期限。
?。ㄎ澹?nbsp;第五條說明匯總繳納方式。
(六) 第六條說明預算管理方式。
?。ㄆ撸?nbsp;第七條說明發文部門職責分工。
?。ò耍?nbsp;第八條說明減免方式。
?。ň牛?nbsp;第九條說明《通知》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ㄊ?nbsp;第十條說明《通知》執行時間。
鏈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稅務局 水利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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