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契稅法實施后,個人購買首套房、二套房的契稅優惠繼續執行嗎?
答:繼續執行。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附件1《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第11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 號)第一條、第三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一、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三、關于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
2.問: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應申報契稅的,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3.問:契稅計稅依據是否包括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4.問:對進口產品、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是否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的規定:“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
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問:我企業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計稅(征)依據如何計算?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規定:“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
6.問:企業所得稅季度季度申報的時候,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規定:“(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7.問:在計算殘保金時,勞務派遣人員計入派遣單位還是接受單位的在職職工人數?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8.問: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一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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