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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12366熱點問題2022年第9期(上半月)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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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熱點問答
1.餐費服務住宿服務類發票上,規格型號單數量單價是必須要填寫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p>
2.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 七、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p>
3.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法律援助人員取得法律援助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5號)規定:“一、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將專用發票追回后申請辦理免稅;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個人所得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由扣繳單位依法申請退稅。”
5.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根據《財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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