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產生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住房公積金;
二、醫療保險金;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67號)
三、納稅人每月工資7000元,全年累計收入沒有超過6萬元的屬期是否不需要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四、納稅人可以通過什么途徑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解答: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自2020年3月4日起,我省除可在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版(web端)也已上線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網上開具功能。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
五、納稅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戶?
解答: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六、“兩證整合”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是否可以免于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解答: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有領用、沒有申請代開過發票,且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辦理市場主體歇業和注銷環節涉稅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七、購銷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是開具了銷售貨物的銷售訂單單據(企業自行印制的),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解答: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八、2022年7月1日之后, 政府部門發給的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還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施行之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權利許可證照”,不再征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九、建筑工程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含稅的還是不含稅的價格?
解答: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十、網上藥店與個人之間訂立的電子訂單是否享受免征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解答: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具體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汽車零售企業銷售車輛給個人,是否需要繳納買賣合同印花稅?
解答:“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是指,動產買賣合同的書立人中有個人的,那么該動產買賣合同不屬于征稅范圍,該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書立人均不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實施后,印花稅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十三、安徽省納稅人是否從2022年7月18日起可以接收全電發票?
解答:自2022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十四、納稅人接收到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與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有何區別?
解答:安徽省納稅人接收到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與現行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比,區別在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后,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密碼區將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以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十五、納稅人收到的全電發票如何入賬歸檔?
解答:納稅人取得全電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紙質發票一致。納稅人以電子發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稅收憑證的,無需要求銷售方在紙質打印件上加蓋發票專用章,但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全電發票電子文件。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十六、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申報有誤,已經收到了退稅款,是否可以繳回留抵退稅款?
解答: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十七、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按季度納稅,合計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元,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申報表如何填寫?
解答: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全部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同時在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時,準確選擇減免項目“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01045308”,填寫對應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十八、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合計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享受最新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全部開具免稅發票,如何填寫申報表?
解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
十九、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后,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什么時候可以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解答: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文件依據:《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二十、境內企業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稅額是否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解答: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符合抵扣條件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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