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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處罰法對稅務部門影響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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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睘樨瀼卦撘幎ǎ悇湛偩?021年第6號公告《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列舉了10種稅收違法行為,可以適用首違不罰的規定。簡單說,三個判斷條件:初次、輕微、知錯就改。在多長時間跨度內違法一次算首次,該公告中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河南執行的是,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第一次違法算首次。“知錯就改”就是當事人發現自身違法后主動改正,或者稅務機關發現后,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期滿后改正的,不屬于“知錯就改”,不適用首違不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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