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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發票違法行為是否有獎勵?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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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span>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span>
三、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第十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稅務局在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
對單位和個人實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為國家挽回稅收損失的,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四、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第八條規定:“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實名檢舉人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span>
五、根據《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三條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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