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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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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進一步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印花稅申報繳納方式取消了按月申報,保留了按次、按季、按年申報。
二、對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按照納稅人是否辦理稅務登記進行了細化。納稅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方便納稅人實際操作。
三、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以按季征收為主;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實行按次計征。
四、為降低征納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計征。
五、境外單位或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的征收,與其在境內有無代理人有關。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其應稅憑證印花稅以按季征收為主;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其應稅憑證印花稅實行按次計征。
六、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保持一致。
七、《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施行時間保持一致。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事項的公告
轉載連接: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2/7/14/art_3852_63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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