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22
來源:西藏政策解讀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稅費支持政策,持續(xù)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促進脫貧攻堅與鄉(xiāng)村振興有效銜接。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梳理形成了針對鄉(xiāng)村振興的稅費優(yōu)惠政策指引內(nèi)容。今天帶你了解: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yōu)惠政策↓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優(yōu)惠內(nèi)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guī)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一)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三條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優(yōu)惠內(nèi)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guī)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二)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三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9號)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
【優(yōu)惠內(nèi)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fā)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相關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一)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三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9號)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優(yōu)惠內(nèi)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fā)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二)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三條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優(yōu)惠內(nèi)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fā)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三)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三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
【優(yōu)惠內(nèi)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五)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三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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