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能否抵扣,具體還要看看保險的險種與用途。
(1)企業自有車輛繳納的車輛保險,取得專票可以抵扣增值稅。
提醒:
車輛保險屬于公司財產保險,與取得經營收入相關,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不可以抵扣增值稅。
提醒: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屬于差旅費范圍,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3)公司繳納的雇主責任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雇主責任險保障的是雇主,即企業。因此,取得專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注明:
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廢或因患有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或雇用合同,須負擔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4)公司為全體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應屬于集體福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不屬于職工福利費性質,取得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提醒:
公司為非特殊工種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應屬于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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