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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具體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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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等相關政策規定,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我們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具體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印花稅法》,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其中,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為確保《印花稅法》順利實施,根據上述授權,我局在征求各級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意見的基礎上,并結合我區印花稅征管實際,起草了《公告》,擬與《印花稅法》同步施行。
二、《公告》出臺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三、《公告》出臺意義
《公告》的發布,能夠確保我區《印花稅法》順利實施,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四、《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4條,對以下具體事項予以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應稅營業賬簿具體納稅期限,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具體納稅期限,《公告》從何時起施行等。
(一)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應稅營業賬簿具體納稅期限
為規范和簡便印花稅征收管理,本著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的原則,《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為境內單位或個人的,按季申報繳納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不能按季的,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第二款明確納稅人按年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的印花稅。
(二)明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具體納稅期限
綜合考慮境外單位和個人繳納印花稅的征管實際和便利化需求,《公告》第二條明確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內有代理人的,在發生納稅義務時,由代理人依法及時扣繳印花稅。
(三)明確納稅期限變更的規定
為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公告》第三條明確納稅期限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明確《公告》施行時間
為與《印花稅法》施行做好銜接,《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與《印花稅法》施行時間一致。
五、《公告》理解難點
《公告》第三條明確納稅期限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這里的納稅年度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公告》出臺落實措施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開展《公告》政策內容學習、宣傳輔導、培訓等相關工作,確保《公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具體納稅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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