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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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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政策解讀
為便于理解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于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印花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我局結合本市征管實際,明確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應稅營業賬簿,以及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時、其書立的應稅憑證的印花稅納稅期限。
二、《公告》的內容
《公告》明確了應稅合同實行按季申報繳納,不經常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將應稅合同的申報繳納期限規定為按季,主要是考慮到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覆蓋范圍廣、發生頻次高,按季申報可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同時,又保持了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環境保護稅等其他財行稅稅種納稅期限的一致性。而偶爾發生印花稅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允許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公告》規定,應稅產權轉移書據實行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則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產權轉移書據按季申報。
考慮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納稅人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變動較少,《公告》規定,應稅營業賬簿實行按年申報繳納。
《公告》明確,當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時,其書立的應稅憑證實行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但需注意,書立應稅憑證的其他各方當事人應按照應稅合同或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轉載連接: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2206/t463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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