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生產經營所得
對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的納稅有差異:
合伙企業“先分后稅”(沒有企業所得稅,只交合伙人個人所得稅),有限公司“先稅后分”(雙重征稅:企業所得稅、股東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來舉例分析:
【舉例】小金與小王設立了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股權占比各為51%和49%。假設2019年度公司的利潤總額為500萬,凈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
2019年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2019年凈利潤=500-125=375萬;
2019年股東小金個人所得稅=375*51%*20%=38.25萬;
2019年股東小王個人所得稅=375*49%*20%=36.75萬;
2019年企業所得稅與股東個人所得稅總和=125+38.25+36.75=200萬。
【舉例2】如果例1中設立的公司類型為合伙企業,其他基本情況都一樣。由于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合伙人個稅所得稅,那么:
2019年合伙人小金個人所得稅=500*51%*35%-6.55=82.7萬
2019年合伙人小王個人所得稅=500*49%*35%-6.55=79.2萬
2019年合伙人小金和小王個人所得稅總和=82.7+79.2萬=161.9萬。
【總結】例1的有限公司納稅總額為200萬,例2的合伙企業納稅總額為161.9萬,因此,合伙企業納稅更少。
2 對于股息、紅利所得
對于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兩者的納稅無差異:都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合伙人(股東)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是按企業納稅,而合伙企業是按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增加的時候,每個投資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適用的稅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稅負。選擇經營模式需謹慎。
擴展資料:
政策依據
1、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稅函[2001]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該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業的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20%稅率繳稅。
3、財稅[2008]1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
4、 財稅〔2018〕9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5、《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6、《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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