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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稅由承租方繳納的約定有效嗎?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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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有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稅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只收取“純租金”,對于該約定是否有效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出租人是法定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將納稅義務轉嫁給承租人是無效的。法律依據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約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是有效的,但對于稅務機關無約束力,并不影響稅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催繳稅款,甚至作出處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承租人繳納租賃稅并未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應屬合法有效。 合同約定由承租人繳納租賃稅并未改變出租人的納稅義務的身份,也并沒有逃避國家稅收,僅僅是由承租人代為繳納。不屬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其次,當事人約定由另一方繳納稅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對費用分擔進行的約定,實質上是對房屋租金金額的約定,與將稅費并入租金并無區別,不存在逃稅的問題,只是稅務機關在征稅時應當將不含稅的租金倒推出含稅的租金金額作為計稅基數,以計算出應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因為納稅申報時需要提交租賃合同,如果當事人約定租金為不含稅的純租金收入,應當推算出含稅租金再行計稅。 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所約定租金將稅費包括在內,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納稅。如果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賃稅,建議將該條款擬為:本合同房屋租金為不含稅租金,出租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由承租人在納稅申報期內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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