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申報的地址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受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申報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通告2022年第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湖南省郵寄申報采用定點集中受理方式。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指定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負責受理全省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申報業務。
受理稅務機關名稱: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
郵寄地址:長沙市天心區白沙街1號
郵政編碼:410002
聯系電話:0731-85183095
2.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緩繳期限可再延長6個月,其如何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因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稅政策的納稅人首先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在2022年5月底前進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其中涉及匯算清繳補稅、退稅業務的,視情形分別處理。
情形一:匯算清繳需要補稅的納稅人,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
情形二: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辦理退稅。
3.中小微企業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4.小型微利企業有什么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第一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政策解讀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均可享受優惠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備案,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只需要填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基礎信息,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填報的智能服務,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所稱中小微企業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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