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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利用虛開發票抵稅,稅局為何不予處罰?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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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清遠市***五金鑄造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類別: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80***38313L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清稅一稽 罰 〔2022〕 7 號違法行為類型: 發票違法違法事實: 你公司在2011年至2017年向個體經營者收購廢鋼,但通過虛構業務,采取資金回流的方式,在與廣東*****再生資源集團有限公司和廣州****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無真實交易的情形下,取得廣東*****再生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6份,不含稅金額合計32,481,795.50元,稅額合計5,521,905.30元,價稅合計38,003,700.80元;取得廣州****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7份,發票不含稅金額合計34,202,649.58元,稅額合計 5,814,450.42元,價稅合計40,017,100元。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處罰類別: 罰款處罰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你公司的偷稅行為處以少繳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60%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你公司在2015年12月2日之前存在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稅款的違法行為已超五年,對2015年12月2日之前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你公司2016年、2017年因偷稅造成少繳的增值稅7,267,979.4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63,398.98元的處罰金額合計4,578,827.07元。罰款金額(萬元): 457.882707處罰決定日期: 2022-03-25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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