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執行案件可轉入破產程序?
答:強制執行程序是在債權人財產足以清償債務時,執行機關采取強制性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程序。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且看不到其在法定執行期限內有恢復執行的能力,稱之為執行不能。破產企業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被眾多債務人起訴,并作為被執行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此時,債務人的財產往往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如果按照執行程序操作,不但債務人不可能起死回生,執行申請靠后的債權人也無法獲得任何清償。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可轉為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2)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span>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89條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12、破產清算案件訴訟費如何繳納?
答: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為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優先清償。申請人申請破產時,無需先行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將在法院受理破產清算案件之后,由債務人財產優先清償;
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睹袷略V訟法》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具體規定了各類案件的收費標準。其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法律依據:
1.《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六)申請破產;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第四十二條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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