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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時代,破產案件如何指定管理人?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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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如何指定管理人?
答: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關于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從一些國家的規定來看,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法院決定;二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三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和法定權力機關指定??紤]到破產程序是法院主導下清理債權債務的司法程序,為了保證管理人對法院負責,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處理有關破產事務,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企業破產法》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產程序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序,選任管理人涉及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債權人表達意志,發揮作用。因此,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債權人會議要求更換管理人是有條件的:一是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這主要是指管理人不能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怠于履行職責,沒有做到公正履行職責的;二是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的情形。包括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達到選任時約定的要求;管理人不具備應有的專業知識或者能力;管理人有違法行為等。債權人會議如果認為管理人有上述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另外指定管理人。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2、管理人有哪些職責?
答:(一)《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 《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管理人其他職責
A、第34條規定的追回財產權利
B、第35條規定的要求出資人繳納出資
C、第36條規定的被侵占財產的追回
D、第37條規定的取回質物、留置物
E、第38條規定的取回權的決定
F、第39條規定的載運途中貨物是否支付全部價款的決定
G、第40條規定的抵消權的決定
H、第74條規定的聘用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
I、第78條規定的請求終結重整程序
J、第80條規定的制作重整計劃
K、第90條規定的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L、第93條規定的請求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
M、第111條規定的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N、第115條規定的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O、第116條至第119條規定的財產分配和提存
P、第120條至121條規定的提請終結破產程序和辦理注銷
3、破產過程中,如何處理企業繼續營業還是停止營業的問題?
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有權決定債務人企業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但需依法報告人民法院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由債權人會議表決決定債務人企業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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