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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實現破產財產高效處置和價值最大化?破產和解協議、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可否適當延長?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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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實現破產財產高效處置和價值最大化?
答:積極采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滬高法〔2021〕222號)中規定的網絡電子競價方式,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公開處置債務人財產,保障債務人破產財產依法、公開、高效變價,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置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破產財產,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因疫情影響導致債務人破產財產變現價值較低的,可以暫緩處置。
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和解協議、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可否適當延長?
答:受疫情和疫情防控影響,已經進入執行階段的破產和解協議、破產重整計劃發生履行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協調各方當事人積極協商變更破產和解協議、破產重整計劃,并經表決后提交人民法院批準。對僅涉及破產和解協議、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限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申請,視情裁定延長相應期限。
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法發〔2020〕17號)
20.第2款 對于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但債務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充分協商予以變更。協商變更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的,按照《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并提交法院批準。但是,僅涉及執行期限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申請直接作出裁定,延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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