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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項目是什么?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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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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