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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債券相關稅收政策分析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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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并向債權人承諾于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從發行債券的主體不同,債券分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鐵路債券和其他企業發行的債券。企業和個人所投資債券不同,稅收政策有很大差別:
一、國債。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增值稅上,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在增值稅方面,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企業取得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對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鐵路債券。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在增值稅方面,現行增值稅沒有特殊規定,因此投資鐵路債券取得的固定利息收入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企業投資者持有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投資者持有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四、金融債券。金融債券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債券。在增值稅方面,對于金融機構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但對金融機構以外的投資者持有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投資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但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反之,個人購買非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債券。對金融企業、中國鐵路總公司以外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作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均與特殊政策。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企業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組成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所說的,均是企業和個人購入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持有至到期
。如果企業和個人轉讓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是否繳納增值稅呢?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屬于有價證券,企業為了獲取收益或融通資金,將持有的國債等債券轉讓,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屬于金融商品轉讓,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金融商品轉讓可以多種產品合并計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負來確認是否繳納增值稅;不同金融商品轉讓的收益和虧損只能在一個年度內互抵,不得跨年抵減;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個人金融商品轉讓免征增值稅。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其中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印花稅計征范圍實行列舉法,不在條例列舉范圍內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企業發行債券、簽訂承銷協議以及轉讓債券等均不在上述列舉范圍,并且也不在2022年7月1日起將要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列舉的應稅憑證范圍,因此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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