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建設工程企業相關法律熱點問題解答》
(2022年4月6日發布)
第一部分 招投標相關熱點問題
一、招標人可否因疫情終止招投標活動?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因此,招標人應結合疫情嚴重程度、政府管控措施等因素綜合考量疫情對招投標活動所構成的影響和阻礙程度,進一步判斷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使得招投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投標活動。反之,如疫情并未使招投標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亦不影響招投標活動開展的,招標人不能隨意終止招投標活動。
二、因疫情導致招標活動終止的,招標人需履行什么義務?
答:因疫情導致招標活動終止的,招標人需履行以下義務:
1、及時發布終止招標公告或書面通知潛在投標人;
2、及時退還已收取的文件費用、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疫情期間,招標人可否澄清或修改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
答: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 3日或者 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四、潛在投標人因疫情導致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招標人的,如何處理?
答:應當拒收投標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由此可知,投標文件的送達采取收信主義, 即投標文件的送達以投標文件到達招標人為準,投標人需自行承擔投標文件在途風險以及延誤送達的不利后果。如潛在投標人因疫情原因導致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招標人,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招標人應當拒收該投標文件。
五、疫情期間,投標人可否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答: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內退還。”
六、潛在投標人在疫情期間出現合并、分立、破產等,不具備資格條件的,如何處理?
答:投標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招標人收到投標人書面告知的重大變化后,應及時告知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依據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核,并對是否影響招標公正性進行評估。經核查,潛在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條件的或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投標無效。
七、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后在確定中標人期間,疫情發生,中標候選人發生重大變化,招標人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規 定:“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 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后在確定中標人期間,中標候選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招標人應盡快組織評標委員會對中標候選人的履約能力進行審查,依法維持原評標結果或重新確定中標人。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因疫情中標人未簽訂合同放棄中標項目的,如何處理?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據此,招標人與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中標合同。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因疫情原因未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合同,應及時書面通知招標人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如證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標人可部分或免除全部責任。否則,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中標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 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 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10‰以下的罰款。”
九、中標合同簽訂后,中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履行的,如何處理?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
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根據不同地區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不同的合同類型以及所影響的義務履行的范圍,確定疫情影響的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影響程度,來確定違約責任可否免除。確因疫情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構成不可抗力,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 任。”
第二部分 勞動用工相關熱點問題
一、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返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要求。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于建立勞動合同之后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
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信息的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建設工程企業員工在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構成工傷?
答:不構成工傷。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 號) 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 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為此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 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 和《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 兩個通知,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和疑似患者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三、勞動者可否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
答:可以拒絕。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粵高法 [2020]38 號) 第 9 條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未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相關的政策依據要求勞動者到疫情嚴重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有權拒絕。
四、進入工地時,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參與當地政策要求的核酸檢測的,用人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答:可以。
經用人單位告知,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參與核酸檢測的,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從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規定,所有房屋市政工地新進人員必須持 有 48 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無相關證明的,一律嚴禁進入;要求進行全員核酸檢測的市縣(區) ,所有參建人員須持有當地規定時間之日起的檢測結果,否則不得進入工地。
《傳染病防治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 等法律規定,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勢下,任何一個公民都有義務、有責任執行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政策。因此,工人拒不參與核酸檢測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按要求參加核酸檢測,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在疫情前與勞動者約定開工時間,勞動者受疫情影響未能如約到崗工作,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答:不可以。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規定:企業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 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 [2020]17 號) 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 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六、建設工地的疫情受到控制后復工復產,勞動者不愿意復工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答:可以。
如果建筑工地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形勢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勞動者不愿意復工的,經用人單位勸導后勞動者仍拒絕返崗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 [2020]17 號) 規定:“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對不愿復工的勞動者, 經勸導無效或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 位的規章制度的;... ... ”。
七、若建設工程期間因建設工程所在地疫情爆發,建設工地停工停產,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是否有發放的義務?如需發放,發放標 準是什么?
答:需發放。
建設工地非因勞動者停工停產,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有按勞動合同標準發放的義務。但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對企業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2)對企業安排勞動者在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3)建設工地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五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八、疫情期間,經營困難的建設工程企業能否延遲支付工資?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因疫情影響建設工程企業人資、財務均無法復工的,在復工前工資無法按時發放,屬于不可抗力,企業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復工后,企業應盡快發放工資。對于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力支付工資的企業,應通過民主程序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在協商達成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九、因趕工期需要,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否拒絕用人單位的趕工要求?
答: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征得勞動者同意后才能加班。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并且需要按規定 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 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十、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臨時借用其他單位的勞動者提供勞動,勞動者在借用期間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待遇等由誰承擔?
答:由原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明確了缺工企業要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原企業。原企業要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并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以任何名目從中收取費用。原企業要 跟蹤了解勞動者在缺工企業的工作情況和有關訴求,及時幫助勞動者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 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可與缺工企業約定。
十一、疫情期間,建設工程企業未建立企業人員健康風險防范制度的,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答: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行業是勞動力密集型行業,工地工人眾多且來自全國各地,考慮到新冠肺炎的易傳染性,建工企業人員健康的管理形式十分 嚴峻,應引起建工企業的高度重視,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等法律法規,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員將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建議應采取如下措 施:
(1)對職工健康狀況進行摸底登記,要求職工提前上報有關信 息;
(2)若發現職工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高危人群, 建議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通過調休、休年假或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安排職工在家休養或及時就醫問診;
(3)建筑工程企業應密切關注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通知、 公告,積極按照相關內容進行落實。
十二、因為疫情被政府叫停導致停工的建設工程企業,如果違規復工,需要承擔有何法律責任?
答: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
(1)企業違規復工,可能因造成疫情傳播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 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企業擅自提前復工的行為,導致員工、其他人交叉感染,使疫情惡化,并造成損害他人的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
(2)企業違規復工,可能會承擔停產停業甚至吊銷經營許可等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 拒不執行人民 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對于上述通知,相關企業必須遵守。
(3)企業違規復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未做防控及安全生產措施,在明知其行為有可能導致病毒加快傳播、員工及他人感染的后果的情況下,仍放任危險結果發生的,還可能觸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相關責任人將依法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規定擅自復工,企業明知其行為有可能導致新冠傳播加快、造成員工及其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復工,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因此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如果提前復工引起了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還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部分 合同履行相關熱點問題
一、新冠疫情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版中約定的 “不可抗力” ,承包人是否可以據此全面免責并進行工期索賠或費用索賠?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版(GF-2017-0201)(以 下簡稱“示范文本”)通用條款 17.1 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對于因疫情相應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篇的相關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本次新冠疫情是目前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的,因疫情相應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其性質上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是, 不可抗力的認定不是絕對的,新冠疫情在個案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仍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判斷。
其次,根據示范文本 17.3 規定:“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因此,承包人是否可以據此全面免責并進行工期索賠或費用索賠,需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基礎,并考慮新冠疫情對承包人達到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障礙的程度而定。
二、建設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確要求推遲復工或暫停施工,進而影響項目進度,導致工期延長,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建筑業企業有權主張順延工期,但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因政府明確要求推遲復工或暫停施工的情 形,屬于不可抗力,因此導致工期延長等違約,依法不承擔違約責任, 但作為合同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同時,建筑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比如積極尋找可替代的供應商等避免和減少工期延誤的措施。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精準 施策支持建筑業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 (粵建市函【2020】 28 號) :“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工程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 第 9.10 條不可抗力的規定,對疫情影響的工期予以順延。合同工期內已考慮的正常春節假期不計算在順延工期之內。”
三、施工單位因響應政府號召,做出停工或分散工作業的決定以避免疫情集中傳染從而影響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導致工期延長,該如 何處理?
答: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對施工單位工期延長的阻礙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認定,應綜合案件具體情形依法進行,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疫情影響的期間、地域范圍、對施工單位的工期、人員安排、材料設備成本等不利影響、以及當事人有無對因此導致工期延長情形的約定等等。因此,建筑企業認為工期延長的是由于不可抗力導致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說明原因,且應采取積極避免和減少工期延誤的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法發【2020】12 號) 第三條指出“繼 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 》 (法發〔2020〕17 號)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 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視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施工單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工期延長,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
四、工程所在地未強制要求拖遲復工或新開工,但因工程所需勞務和物資所在地采取停工停產或限制人員物資流動等措施,間接影響到工程的復工或新開工以及工程的實際建設進度,導致工期延長,該 如何處理?
答:建筑業企業應采取積極尋求供應替代商、安排其它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暫時頂崗等避免和減少工期延誤的措施。認為工期延長的情形符合不可抗力,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說明原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精準施策支持建筑業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 規定“ 七、順延資質資格有效期和允許臨時頂崗。對工程項目因疫情不能返崗的管理人員,允許企業安排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其他人員暫時頂崗,加快工程項目開工復工。”
五、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停工,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由誰承擔?
答: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法發〔2020〕17 號) :“7.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因疫情影響造成的停工而產生的費用,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或按照約定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的,可由發 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理由如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精準施策支持建筑業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第三點“協商分擔防疫費用”中指出:因受疫情影響而停工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應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第 9.10 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第二點“工程費用的調整”中指出:(一) 停工期間產生的費用。因受疫情影響造成停工,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 GB50500-2013)第 9.10 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以下簡稱 《計價規范》 )第 9.10.1 條中第 3 款規定: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計價規范》 第 9.10.1 條中第 4 款規定: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六、防控疫情期間復工,因防控疫情需要產生的防疫物資費用以及人員被隔離觀察期間的住宿費、工人工資是否可以計入工程造價?
答:可以計入工程造價,由承包人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價后由發包人承擔。理由如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精準施策支持建筑業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三點“協商分擔防疫費用”中指出: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物資采購、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工人工資等費用, 可計入工程造價,由承包人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價后,由發包人承擔。
《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指引》 第二點“工程費用的調整”中指 出:(二) 疫情防控費用。在防控疫情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 設備及材料、洗護用品用具、防護手套、護目鏡、體溫檢測器等防疫物資采購,疫情防控人工,以及人員被規定隔離觀察期間發生的住宿費、工人工資等疫情防控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在“其他項目費用” 增加“疫情防控費”開項,由承包人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價后,由發包人承擔。疫情防控費用只計取稅金,不計算管理費及利潤,不參與下浮。
七、疫情期間復工,升漲的人工費用由誰承擔?
答:升漲的人工費用合會影響合同價格,應根據合同約定,按計價規范附錄 A 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若合同中未約定且人工和上漲幅度超過 5%的材料價格,因疫情防控屬于國家政策根據不可抗力而做出的調整變化,此時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理由如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精準施策支持建筑業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四點“依規調整人工、材料價格”中指出:疫情防控期間的人工和上漲幅度超過 5%的材料價格,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沒有合同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 價規范》 (GB50500-2013)進行調整。各地級以上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盡快采集、發布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準確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變動情況,發布造價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個季度,精準指導疫情防控期間工程價款結算。
《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指引》 第二點“工程費用的調整”中指出:(三)人工費調整。在防控疫情期間復工,人工費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第 3.4.2 條規定調整:人工費漲落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按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每月發布的價格信息中有關人工費規定執行。《計價規范》 第 3.4.2 條規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 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由發包 人承擔。”示范文本 17.3.2 約定:“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 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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