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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按照政府規定發放的補助,能免征個人所得稅嗎?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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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政府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人員、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發放補助和獎金標準是300元,按稅法規定是免稅的。但是如果我們單位發給上述三類人員的補助與這個標準不是完全一致(大于或者小于這個標準),例如發放金額為400元或者100元,這種沒有按照政府規定發放的補助,能免征個人所得稅嗎?
答:未按照政府規定發放的補助,不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中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不免征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員工為此次疫情進行捐贈可以全額扣除,但是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是否可以結轉下月扣除,還是可以等到匯算清繳時繼續扣除?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規定,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您公司員工可以在匯算清繳時補充扣除。
我捐贈了疫情物資,可以全額扣除,那么必須在捐贈當月扣除嗎?可不可以在以后月份進行補扣?
答:如果您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您發生的全額扣除的捐贈支出應于捐贈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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