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收房,每個人的心情都有點小激動,每個人都特別關注收房攻略,尤其是房屋本身的一些東西,比如:房屋結構和質量。
不過,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收房攻略,這個細節往往容易被忽略,但是這直接關系到你的錢袋子哦。
這個容易被忽略的收房攻略,就是契稅。
有人說,契稅有什么大驚小怪的,我們早已經關注到了,個人購買首套住房,面積在90平米以下的,稅率1%;面積在90平米以上的,稅率1.5%。
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在90平米以下的,稅率1%;面積在90平米以上的,稅率2%。
關于稅率的問題,當然是老生常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應該是家喻戶曉了。
然而今天,我們要跟大家分享和討論的不是契稅的稅率,而是契稅的計稅依據。
在營改增以后,契稅的計稅依據變了,如果我們忽略了這個小細節,可能會多繳一兩千元的契稅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一條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什么意思呢?
我們還是拿數字來說吧。
李女士買了一套房,總價200萬元,開發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下圖1)注明金額1,834,862.39元,稅額165,137.61元,價稅合計2,000,000元。

圖1
這里有三個口徑是需要跟大家確認一致的——
第一,價稅合計200萬元為李女士應當向開發商支付的購房款金額;
第二,發票上注明的稅額165,137.61元為開發商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不是李女士應當繳納的增值稅,但是實際負稅人是李女士;
第三,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834,862.39元為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也就是李女士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李女士購買的是首套房,然后面積在90平米以上,那么契稅的適用稅率為1.5%。
營改增以前,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價稅合計200萬元,李女士應當繳納契稅30,000元(=2,000,000×1.5%)
營改增以后,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1,834,862.39元,李女士應當繳納契稅27,522.94元(=1,834,862.39×1.5%)
后者比前者少繳契稅2477.06元。
從理論上來講,這種由政策變化帶來的少繳契稅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是一件大快人心的惠民福利。
但是在實操中,我們要享受這項政策紅利,可能會多一道彎彎繞,這就是在收房環節,需要我們關注的細節。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在購買期房時,我們跟開發商簽完預售合同,支付款項后,并沒有拿到圖1講的增值稅發票,而是拿到如下圖2這樣的一張發票。

圖2
圖2發票和圖1發票的區別是,圖2發票金額欄為200萬元,稅率欄為不征稅,稅額欄沒有金額。
如果我們拿著這樣一張發票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那么我們的計稅依據就是200萬元,將多繳契稅2477.06元。
開發商為什么會給我們開具這樣一張發票呢?
這是因為,期房尚不具備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稅務局允許開發商先開具不征稅的發票。
待到交房時點,即具備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了。這個時候,開發商應當向購房人李女士重新開具如圖1那樣注明稅額的發票。
也就是說,在收房的時候,我們有權利要求開發商重新開具有稅點的發票,這樣申報契稅的時候,就不會稀里糊涂地多繳稅。
那么,開發商重新開具如圖1的發票,是否應該收回如圖2的發票呢?
2019年7月24日福建省納稅人提問——若房地產企業在預售階段收到客戶房款時已開具了不征稅/零稅率發票,后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需換開應稅發票。請問收回客戶手中原開具的不征稅/零稅率發票后,是否一定需要對原開具的不征稅/零稅率發票進行紅沖?只收回不作紅沖處理是否可以?
福建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您的描述,房地產企業在預售環節開具不征稅的發票后,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適用稅率的發票,原不征稅發票無需收回,也無需沖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希望我們的服務能為您提供幫助,感到滿意,順祝生活愉快!
各位小伙伴,收房攻略的這個小細節,你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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