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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車輛保險時一并交納了車船稅,請問發票應如何開具?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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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稅務報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2號)規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包括:保險單號、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車船稅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報賬憑證。
因此,購買車輛保險時一并交納的車船稅的相關信息應按上述規定填寫在備注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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