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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類資產盡調要點及核查方法你知道嗎?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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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企業將因履行合同項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的義務后獲得的付款請求權,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結構化設計以付款請求權項下產生的穩定現金流作為償還本息來源的資產支持證券產品。
根據CNABS網站的統計數據,截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ABS當前存量規模24,684.23億元,其中應收賬款2,877.34億元當前存量占比為11.66%,僅次于CMBS/CMBN產品而成為當前存量規模第二的企業ABS產品。
本文將以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基礎資產的盡調要點為視角,就應收賬款ABS中的法律盡調要點及核查方法展開討論。
1、應收賬款債權入池需符合什么標準?
根據交易所發布的《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以下簡稱“《應收賬款掛牌指南》”)第二章第四條的規定,可入池的應收賬款債權應當:
1. 界定清晰,附屬擔保權益明確;2. 基于真實、合法的交易活動(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產生,交易對價公允;3. 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債權人已經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已滿足,不存在屬于預付款的情形,且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義務不存在抗辯事由和抵銷情形;4. 可特定化,且應收賬款金額、付款時間應當明確;5. 權屬清晰明確,無權利負擔;6. 具有可轉讓性。
2、應收賬款債權的合法性有哪些核查要點?
以應收賬款ABS中占比規模較高的工程款應收賬款債權為例,在法律盡職調查中,我們除關注應收賬款涉及的基礎合同常規核查要點外,還應當著重關注其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十八章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專門規定。
1. 根據《民法典》第790條的規定,核查建設工程是否有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若建設工程未進行招投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條、第66條的規定核查是否屬于可不進行招投標的情形。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1條的規定,核查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包單位是否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等級和資質許可范圍是否與該項目相匹配。
3. 根據《民法典》第791條的規定,核查基礎合同是否屬于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情形。
3、應收賬款債權的真實性有哪些核查要點?
近年來,在應收賬款ABS產品中,投資人通常很關心的一個問題在于這些應收賬款債權是否具備真實的貿易背景。同樣以工程款應收賬款債權為例,在核查應收賬款債權形成的真實性時,律師應當核查工程合同文件、招投標文件、銀行水單、結算單等文件的關聯性和一致性,多維度交叉驗證擬入池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1. 核查工程合同文件。審查關注:(a)雙方是否簽署蓋章;(b)合同文件是否完整。2. 核查結算單。審查關注:(a)業主是否簽字蓋章;(b)如無業主蓋章,核查確認是否可以由監理單位或其他主體蓋章/簽字。3. 核查擬入池金額。應收賬款債權擬入池金額的核查一般較為復雜,一是結算單的數量眾多,二是建設企業經常發生調賬,出現賬目金額與應結算金額不一致的情況較為平常。該部分核查需多與企業、會計師溝通,確認核查邏輯與口徑,以確保核查的準確性。
4、若合同約定應收賬款債權未經同意不得轉讓,該等應收賬款債權能否入池?
在工程款應收賬款中,債務人一般為具有強勢背景的大型國企、央企,在基礎合同中,可能會約定基礎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均不得進行轉讓。
在《民法典》生效以前,依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若存在債權限制條款轉讓的約定,一般的處理方式為獲取債務人的豁免函,在獲取債務人的豁免函后,該等資產方可入池。
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其54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應收賬款債權均為金錢之債,債權限制轉讓條款不影響基礎資產轉讓行為的效力,存在債權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可以入池。
5、債權人關聯關系的核查通常有哪些認定標準?
《應收賬款掛牌指南》第5條規定,基礎資產池應當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個相互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債務人且單個債務人入池資產金額占比不超過50%。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通常有《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兩個維度,具體標準以具體項目為準。通常而言:
1. 債務人為上市公司的,應嚴格按照證監會和交易所的標準認定關聯法人,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62條的規定。
2. 債務人為非上市公司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4條的規定認定關聯法人。
6、質保金能否入池,若入池有什么特殊核查要求?
質保金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有觀點認為質保金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障礙,一方面在于建設企業沒有完全履行其義務,未來存在或有的維修義務等權利負擔;另一方面在于現金流不穩定。
根據目前交易所的監管口徑,質保金應界定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債權,非《應收賬款掛牌指南》規制的應收賬款,也非 《資產證券監管問答三》規制的未來經營收入類債權。
在實踐中,嘉源通過分析質保金的法律性質,以及在交易結構中設置增信措施及相應的風險緩釋措施,使得質保金作為基礎資產的可行性得到了交易所的認可。嘉源參與的中信證券-中國電建工程尾款1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也成為國內首單以工程尾款(即建設工程質保金)作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對于質保金的核查要點如下:
1. 基礎合同是否明確缺陷責任期定義。2. 基礎合同是否明確缺陷責任期的期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38號文”)的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3. 基礎合同是否明確約定質保金的定義。4. 質保金的扣留比例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2017年7月1日后簽訂的合同質保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2017年7月1日前(即138號文生效前)簽訂的合同質保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5. 質保金返還時間是否明確,是否與缺陷責任期相匹配。
結語
應收賬款ABS是“債權銷售”的表現形式,本質上是通過債權轉讓等方式提前變現應收賬款內的財產價值。應收賬款ABS作為近年來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降“兩金”、降杠桿的背景下,仍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律師,應當在基礎資產盡調過程中嚴格把關,助力產品的順利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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