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引言
一、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是否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二、訴訟時效的定義和功能
三、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四、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五、律師建議
引言
近期,筆者接到了一宗關于請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期限方面的咨詢。請求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否有期限是大多數人平時較少關注的問題。筆者針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從以下五方面進行分析,供讀者參考。
一、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是否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第一種觀點認為,發票管理是稅務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就此問題可以另尋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內蒙古長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裁判持本觀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482號】。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于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來說,是否可以取得發票將影響其民事權益,因此當事人之間就一方自主申請開具發票與另一方取得發票的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青海臨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浙江中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裁判持本觀點【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青民終130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5784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再166號】。
第三種觀點認為,要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關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明確約定來定。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不管合同中是否有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明確約定,對受票方而言,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將影響其民事權益,因此當事人之間就開票方開具發票與受票方取得發票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此外,實務中,筆者曾辦過的一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作為承租人的我方訴請出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訴訟時效的定義和功能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在該期間屆滿后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如在訴訟中提出抗辯則可以拒絕履行其義務的法律制度(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釋義》,黃薇主編,法律出版社,第499頁)。訴訟時效制度適用于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生活秩序、維護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釋義》,黃薇主編,法律出版社,第499頁)。
三、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雖然現行法律沒有單獨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進行規定,但是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不屬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也不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情形(詳見本文后附的法條1),故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是適用訴訟時效的。
四、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一)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我國現行法律兼采了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起算需滿足以下條件:
1.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
2.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
3.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侵害人。
(二)實務中,一些合同有明確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間;另一些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還有一些合同約定了分期開具(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此處的合同可以理解為書面合同或者相關書面憑證等材料,筆者為了簡化表述統稱為合同)。筆者針對上述情況就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問題進行分析如下:
1.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間
若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間的,筆者認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所約定的開票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比如“自賣方收到貨款之日起15日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于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具增值稅發票”、“賣方應在收到款項之日起180天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諸如此類的約定,受票方就應自該約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主張權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商家在銷售單上打印“自購買之日起一個月內開發票,逾期不再開具發票” 、“發票一個月內辦理” 、“請于購買后次日9點后掃碼開票,支付日起60天后二維碼將失效,逾期如需開票請聯系客服12345678”,這是否視為雙方已有約定?筆者認為,該情況可以參考《民法典》中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則進行判斷。
2.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間
若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間的,筆者認為,受票方可以隨時要求開票方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義務,但需要給予開票方合理期限,比如:受票方以書面形式通知開票方十五日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多少等。此種情況下,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開票方拒絕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注:此處的“拒絕”可能是在被通知的合理期限內明示拒絕,也可能是被通知的合理期限屆滿后不履行)。
3.合同中雖有約定,但約定了分期開票
筆者認為,在此種情形下,可以參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詳見本文后附的法條2),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比如:合同中約定“貨款分四期支付,賣方應自收到每期貨款之日起30日內開具發票” ,此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即第四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如前所述,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是適用訴訟時效的,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詳見本文后附的法條3)和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詳見本文后附的法條4)也適用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權。對此問題,筆者不再詳述。
五、律師建議
開具增值稅發票,尤其是涉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往往會關涉到受票方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和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抵扣問題,因此,受票方取得增值稅發票將直接影響其民事權益。筆者根據自己的實操經驗提出如下建議,供讀者參考:
(一)從受票方角度
受票方需要特別留意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限,若有,則應及時主張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權利。若受票方沒有及時請求的,應注意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并適時采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保護措施。
筆者建議,從有利于保護受票方角度,受票方可以爭取約定一個相對寬泛的開票周期或者分期開具,比如:本合同終止后3個月內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者自賣方收到每筆貨款之日起180天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涉及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受票方還需要考慮該筆交易的開票時間對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及時性問題。
(二)從開票方角度
在簽訂合同時,開票方需考慮是否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間,可根據己方的實際情況定奪。特別是涉及開具大額增值稅發票時,筆者建議經辦人最好提前與己方的財務部門溝通后,再簽訂涉票條款。此時,大額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可能會涉及到當期增值稅稅款的繳納,甚至影響到企業的現金流。因此,從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的角度出發,對外經辦人提前與己方財務人員溝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綜上所述,開具增值稅發票是現代商業活動中不可缺少的環節。開票方和受票方都需要特別關注上述問題。
附:
1.《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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