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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有哪些?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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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看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有哪些: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節選)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節選)
?一、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節選)
?(十二)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海關按照國家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十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十六)海關對符合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海關放行后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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