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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能源資源勘探開發(fā)利用免稅進口商品清單(2021年版)的通知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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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最新政策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jiān)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jù)《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fā)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7號)和《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fā)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18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外形勢變化,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資源勘探開發(fā)利用免稅進口商品清單(2021年版)》,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能源資源勘探開發(fā)利用免稅進口商品清單(2021年版)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
2021年10月26日
轉載連接: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2/3/7/art_8409_82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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