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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設立合伙企業?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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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設立合伙企業?
就像《公司法》對股東主體資格基本沒有限制一樣,《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的主體資格也相對寬松,關鍵在于設立合伙企業相對于設立公司的利弊。
基本上可以說,除了上面所說的具體場景以外,其他情況下,都不太需要設立合伙企業,而應該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也不太適合于初創企業)。對于需要資質許可的業務,有不少法規規定只能由企業法人取得,不能由合伙企業經營(如快遞業務)。
合伙企業固然有一些優點,例如允許勞務出資、靈活約定分配比例,但這些需求在有限公司形式下也可以滿足,包括通過變通方式實現“一方向公司提供服務并取得股權”等操作。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一個巨大風險。這意味著,對于不能“掌控”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來說,等于是把身家性命都交給了別人,不合理且無必要,完全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對于“掌握”合伙企業的人來說,采取合伙企業形式還算可行,但相比之下也不如公司更方便,特別是依然存在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補充連帶責任這個“硬傷”。
實務中經常說到的大公司的“合伙制、合伙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合伙企業、合伙人,而是以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的前提下對于表決權、控制權的一種特殊安排,有時僅僅是一種“榮譽稱號”。
因此,律師在接到合伙協議的起草審查任務時,如果發現并非合伙企業的典型使用場景,就應該進一步與當事人溝通了解其目的,必要時建議調整主體形式,進而調整合同類型,而不是直接開始起草審查合伙協議。可見,是否設立合伙企業的考慮,也是相關合同的“宏觀-交易結構”層面的一個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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