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權?
不能。知情權是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情況或信息真實了解和掌握的權利,股東在股權轉讓后不能要求公司向其透露其擁有股權期間的經營管理狀況。上海高院即明確規定股東權利不能與其股東身份相分離,股東退出公司喪失了股東身份,不再對公司享有股東權,故其請求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的權利也隨之喪失。
事實上,如果允許原股東繼續對公司行使知情權,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導致公司商業秘密外泄。
股權轉讓后股東能否請求其持股期間公司盈利的分紅?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在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沒有落實,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過后股東對股利就享有獨立于股權的債權請求權,出讓人即使轉讓了股權也可以請求該分紅;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權出讓后通過的,由于分紅收益權依附于股權,則出讓人無權請求該分紅。
當然,如果出讓人與受讓人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原持股期間的公司盈利分紅有特別約定的,從該約定。
股權轉讓需要交納哪些稅款,如何計算稅額?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個人所得稅(20%)和印花稅(0.5‰)。法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企業所得稅(25%)和印花稅(0.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一,正確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稅率為 20%。股權轉讓收入不僅是現金,也包括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非貨幣形式的轉讓收入往往被納稅人忽視,誤以為不用繳稅。
第二,準確界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納稅。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后,納稅人(轉讓方)或扣繳義務人(受讓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并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注意納稅申報地點。納稅申報應在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東所在地。
第四,股權交易價格要公允。股權轉讓交易價格不是“我的股權我做主”,無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稅務機關有權按凈資產或類比法核定交易價格計征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要有正當理由。股權交易價格雖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六,簽訂低價轉讓陰陽合同風險大。一些納稅人為逃避納稅義務,簽訂低價轉讓的陰陽合同,會給股權受讓方帶來涉稅風險,因為下次股權再轉讓時,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稅費。各地稅務機關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形成股權轉讓所得征管鏈條,陰陽合同如同地雷,會給受讓方帶來巨大損失。
第七,個人股權轉讓或其他終止投資經營情形時取得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股權轉讓產生的各項收入,即使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名目收回,也屬于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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