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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變更了,原有勞動關系受影響嗎?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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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家外國獨資企業職工,現在有一家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100%收購我公司的外方股權,企業性質將由外資企業完全變成內資企業。
請問,股權轉讓后,原有職工工資、工齡、福利待遇等勞動條件會不會發生變化?企業是否應當繼續履行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我們想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青島 王先生
為您釋疑
王先生您好!
公司因股權轉讓引起股東變更,勞動關系不受影響,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職工的工資、工齡、福利待遇等勞動條件不會發生變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鑒于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而不是用人單位的股東,決定了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并未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發生改變,變更股東后的用人單位,應繼續履行與勞動者此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非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之前約定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不得輕易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以上規定可知,股東的變更若導致公司勞動條件發生變化,公司不能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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