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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案例:“一人之下”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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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北京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異議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北京凌天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標公告》第34450659A號“一人之下”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一人之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蚊香”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9825053號、第29808230號“一人之下”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皮制帶子”、第21類“家用器皿”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異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但另經查,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申請注冊了多件商標,其中包括“杜蕾斯 DUREX”、“喵遞”、“力喜寶”等與他人商標或作品名稱相同或相近商標,其中部分已被駁回。被異議人對此未作出合理解釋。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結合本案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作品名稱“一人之下”文字構成相同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異議人的申請注冊行為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并有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應予以核準。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34450659A號“一人之下”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1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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